落实2025年两会精神、中央8项规定

一、《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2.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导向作用,各级党组织向中央树立的标杆看齐。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各地各部门也制定了自己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均属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细则。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和奢靡之风、廉洁从政、工作作风务实等,与此相违背的,就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因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列类型之问题的违纪行为,即“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的违纪行为。对广大党员而言,违反的不是中央八项规定,而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别有哪些?

第一大类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第二大类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

5.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违规收送礼金与其他礼品;

6.违规吃喝: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

7.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8.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9.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10.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11.楼堂馆所问题;

12.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13.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15.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16.领导干部住房违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表现

违规吃喝问题
1.违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活动;3.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4.违规借商务招待、会议培训之机吃请;5.在接待中违规饮酒或者提供烟酒、高档菜肴;6.酒水采购、领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7.公务接待(商务招待)清单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8.指使、授意或者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9.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或组织、参加以婚丧喜庆等为由,超出亲属范围,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吃请;10.以上下级、同事之间联络感情、协调工作为由,违规组织或参加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吃请;11.出入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或在单位内部餐厅、培训机构违规吃请;12.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或报销范围;13.其他违规吃喝问题。

公车私用问题
1.单位内部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监督不到位问题;2.未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问题;3.公务加油卡、ETC卡不绑定车辆、不及时注销、变更等问题;4.不按规定申请审批,擅自使用公务用车问题;5.无公务用车管理台账或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不完善等问题;6.其他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使用公车等问题。

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1.未严格按照规定,违规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加班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各类津贴补贴;2.以过节福利等名义,巧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3.以开具虚假发票等各种方式,套取企业资金、使用小金库资金等发放津贴补贴;5.向下属企业、关联企业转嫁成本,通过企业、社团组织等变相发放津贴补贴;6.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未休年休假补贴,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另行发放奖金或补贴;7.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8.其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其他问题
1.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报销应当本人支付的相关费用;2.利用考核搞“人情考”“关系考”、借机吃拿卡要,就考核事项“跑跑送送”“感情联络”甚至搞利益勾兑等行为;3.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电子红包、快递物流方式“隔空送礼”等隐形变异问题;4.违规收受茅台酒等高档烟酒等问题;5.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不到位;6.纪念品、随手礼订制、采购、使用管理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五、相关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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