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7〕160号)

河北北方学院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17〕160号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称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五部门印发的《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2017〕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立卡家庭及资格认定

建档立卡家庭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家庭资格由河北省扶贫部门认定。

第三条  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免除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同时可获得二等以上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必须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系、部)学生科负责本学院(系、部)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统计和上报。

(三)各班辅导员负责本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统计、和上报。

第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学生家庭户籍为河北籍;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第六条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程序及要求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申请资助程序包括个人申请;辅导员审核、汇总、上报;学院(系、部)审核、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上报;河北省资助管理中心、扶贫部门查验、确定资格。

(一)每年秋季开学初,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扶贫手册;

3.身份证。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系、部)学生科;

(三)学院(系、部)学生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学生填报《河北北方学院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见附件),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核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河北省资助管理中心、扶贫部门对我校上报材料进行查验,确定建档立卡家庭资格,并通知我校。

(六)对于提出申请的所有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通过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扶贫部门查验的学生免缴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未通过查验的学生补缴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

(七)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错过集中办理时间的学生,按程序于每月初(第一周内)申请补报。补报者错过国家助学金评审期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院(系、部)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报材料、“三免一助”财务凭证等分年度建档。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的学籍、学业变动情况。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各学院(系、部)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