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河北北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校级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划拨的平台、人才等科研建设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以学校名义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签订的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合同所涉及的经费;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与境外企业、个人开展国际合作所涉及的经费;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校级科研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用于资助校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平台及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对学校取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给予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以及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依据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及监督检查机制。其中,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与合同管理工作;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完成科研经费预算、开支等审批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委托协议,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开支情况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并协助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经费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开展科研经费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开展科研经费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工作。

二级管理单位:学校下属各二级学院、系、部及国家、省认定的校内科研管理机构,对本单位范围内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并根据学科特点与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科研资源,为科研项目顺利开展提供条件保障。

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统筹安排,提出设备采购建议计划;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服从所属二级单位的领导,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设立专职科研财务助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经费预决算报告编制与调剂、科研经费开支管理等工作,提供与科研经费有关的财务制度咨询与建议。学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项目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专职科研财务助理,负责与项目经费有关的财务工作,其工资可由项目直接费用中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科研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及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即所申请的专项经费及配套、自筹经费预算。配套经费特指上级科研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该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含校级科研配套经费)、专项用于该研究的其他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指与该项目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两个部分,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应分别编制支出预算。

(一)直接费用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并提供各有关科目经费开支测算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费、拟外拨的科研协作(合作)经费应进行重点说明;对于不在上述科目范围内、又确需支出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应详细列示拟开支的明细。

(二)间接费用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管理费用及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补助,项目绩效支出等。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应参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合同书约定提取;5万元(含)以上的校级科研配套经费中,可提取不超过配套经费总额20%的经费列为间接费用,用于项目绩效支出

第八条  由多家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应由各单位科研任务负责人分别编制预算,再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形成最终经费预算报告,并与各承担单位签订有关经费分配情况的正式合同文件,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项目执行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必须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报批后执行。

(一)预算总额需调整的,须提出调整的具体理由和方案,按原计划下达程序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预算总额不变,各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须提出调整的具体理由和方案,按原计划下达程序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的具体理由和方案,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经费合并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但总额原则上不予调增;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章  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设立编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到款的详细情况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科研立项报告或科研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完成经费划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由学校财务处为经费来源单位提供有关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对于确需开具税务统一专用发票的,由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四章  经费开支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按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科研经费支出根据支出预算,凭开支票据报销,由经办人、验收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属二级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审核后,按下述程序报销。

(一)外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支出,单笔业务不足1万元的,由科研处主管科室登记确认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外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支出单笔业务在1万元(含)以上的、校级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支出,应由科研处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三)单笔业务在5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报科研主管校长审批;单笔业务在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报财务主管校长审批;单笔业务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报校长审批。

对于野外考察、社会调研、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可凭考察(调研)报告、被考察(调研)单位证明、调查(测试)对象证明等与上述活动有关的支撑材料,经二级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据实报销,项目负责人应对上述活动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在项目执行期内,归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项目结束后,交所属二级单位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项目负责人拥有优先使用权;校内可共享的大型科研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验动物等低值易耗品及其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校内能够自主完成的测试化验项目不对外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中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应符合《河北北方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差旅费一般不得用于过路费及燃油费开支,对于科研基地确在区县乡村,需提供租地合同、租车合同、工作内容、往返次数、大约里程等相关材料,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认定后,方可开支相应的过路费和燃油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内容应与项目密切相关,会议费开支应符合《河北北方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超标准、超规模举办学术会议。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支出。劳务费开支,须由领取人本人签字,并提供领取人银行卡卡号,直接转入个人帐户。对于没有银行卡的临时雇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所在地(如村委会等)证明等材料后,可签字直接领取。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或成果验收、鉴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相关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25%。专家咨询费开支须由专家本人签字,并提供银行卡卡号,直接转入个人帐户。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支出:指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个别研究类别设立的支出科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

(一)管理费及间接消耗费:纵向课题为到账经费总额的5%、横向课题为到账经费总额的7%,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书面通知按项目提取,根据有关规定支配。该提取比例与上级有关科研管理办法不一致时,按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二)绩效支出:指为激励项目组成员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规定比例全额计提绩效支出。项目完成中期检查后按绩效支出总额的50%发放第一次绩效;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科研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绩效支出。项目中期评估结束后,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可发放至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50%(若总经费到账未达50%,按到账经费比例发放),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不予发放;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中提取的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处预留,于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一次性发放,延期完成的项目按50%发放,拖期或未完成的项目不予发放。

项目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形成的意见为准。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具体发放申请及方案,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科研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必要时学校可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再行发放。不得在核定额度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绩效支出。因项目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而未发放的绩效支出按有关规定上缴项目下达单位。

第十六条  所有对外划拨的科研合作、协作经费必须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严格按计划书或合同书执行,并提供合作单位资质等有关证明材料,按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费拨入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并按时提交年度经费支出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批准对外转拨的科研经费,不享受学校科研奖励及配套政策,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十七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的过程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合理开支。在特殊情况下,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有权直接冻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学校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审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同时科研处留存备案。有财务审计要求或经费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项目,应报请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科研经费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结题后结余的经费,应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在两年内结转至个人科研帐户,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及科研人才培养等支出;两年后仍有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经费不再列支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科研成果、科研副产品等资产,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副产品销售等收入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凡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一律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北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字[2011]2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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