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充分利用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围绕建设现代化、开放式、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大学奋斗目标,激励广大教职员工创新创业工作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二条 以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价值为导向,按照责权统一、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考评激励机制。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四条 学校建立以技术需求为导向的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与模式,选择重点领域与服务对象,紧密对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创新资源情况,选择重点领域作为成果转移转化主攻方向,选择具有转化应用前景的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为重点服务对象,探索实施“需求调研+技术评估+合作方式设计+跟踪服务”的技术转移工作流程。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同学校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执行学校及下属单位科研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涉及产品、工艺、方法、设计、材料等技术方案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品种、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七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由科研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并登记,科研处协助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处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成果转化方式、评估作价、收益分配、成果转化公示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5. 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6. 技术开发推广与工程应用示范;
7. 其它方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在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通过协议定价的要在学校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技术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以此成果作为唯一或主要技术支撑创建企业时,原则上该入股成果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不低于20%。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按国家、河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合同由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人经学校科研处同意,报请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后,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完成转化处置程序,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转化合同要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约定技术许可实施范围,包括使用成果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科技成果人员等。涉及技术秘密的必须有保密条例进行约定。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科研处、相关二级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由学校同其它权利人共有的科技成果需要实施技术转移的,按照共有人的约定行使权利,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行使权利前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成果转化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成果转化收益资金一律进入学校财务开设的统一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对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人员的奖励、报酬,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利益。
第十七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奖励占80%,学校占10%,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占10%。
2. 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份,剩余30%股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力。学校持有的股份获得的股权收益,50%作为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发展费用,其余50%归学校所有,用于相应科技成果管理支出。
3.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80%,其余20%归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可享有学校收益的50%。
4. 利用成果从事的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收入,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转化所产生的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研发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按贡献大小内部协商决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研发团队和完成人的收益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在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允许并支持科技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应经学校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二级单位工作的考核范围,在教师职称评聘和上岗晋级考核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聘考核的重要条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评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产业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盟、校企研发中心等载体加快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外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校外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讨相关收益。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